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教育厅《陕西省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金额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注册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初期,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各二级学院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选小组,负责审核参评学生的资格,并将符合参评资格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开。
第十二条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班范围评选国家助学金,形成班级初评意见并在全班公示,专题班会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初评结果评审通过后将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获奖励资助学生复核汇总,最终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号中。
第四章
送审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报送材料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5.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6.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必须由系统中导出);
7.二级学院评选报告。
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阅后退回二级学院归档保存。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以助学金请吃,购买高档用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8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最终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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