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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本科艺术类招生章程
 

西安财经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院。办学地址: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105号;西安市韦常路2号。

第三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本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院设有经济、管理、会计、统计、信息、文法、政治与行政、国际教育8个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公共外语、体育3个教学部。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四条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地区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并且取得由省级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陕西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院的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我院招生的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我院艺术类招生考生排序的办法是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折合成综合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计算办法:综合总分=专业课成绩X70%+文化课成绩X30%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一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院当年招生简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当年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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